2016年6月16日,教育部公布《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》,其中明確,經(jīng)調(diào)查,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:①剽竊、抄襲、侵占他人學術成果;②篡改他人研究成果;③偽造科研數(shù)據(jù)、資料、文獻、注釋,或者捏造事實、編造虛假研究成果;④未參加研究或創(chuàng)作而在研究成果、學術論文上署名,未經(jīng)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,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,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、貢獻;⑤在申報課題、成果、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、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;⑥買賣論文、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;⑦其他根據(jù)高等學校或者有關學術組織、相關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(guī)則,屬于學術不端的行為。
哪些行為算是學術不端,學術不端,學術不端將面臨什么處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