據(jù)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,2023年4月6日,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董志民虐待、非法拘禁案,被告人時立忠、桑合妞拐賣婦女案和被告人譚愛慶、霍永渠、霍福得拐賣婦女案(以上5人拐賣婦女犯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予以追訴),4月7日作出判決,認定董志民犯虐待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,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九年;認定被告人時立忠、桑合妞、譚愛慶、霍永渠、霍福得犯拐賣婦女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、十年、十三年、八年六個月和八年,并處罰金。庭審中,被告人董志民、時立忠、桑合妞、霍永渠、霍福得表示認罪、悔罪。
徐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,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。庭審中,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(jù),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,控辯雙方充分發(fā)表了意見,被告人均進行了最后陳述。
經審理查明,1998年初,被告人時立忠、桑合妞以治病等為名將小花梅從云南省福貢縣子里甲鄉(xiāng)亞谷村拐騙至江蘇省東海縣,后二人將小花梅以人民幣5000元賣給該縣農民徐某東(涉嫌犯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,因超過追訴時效,依法未予追訴)。小花梅與徐某東共同生活至同年5月上旬后去向不明。同年6月,被告人譚愛慶及其妻李某玲(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、情節(jié)較輕,且超過追訴時效,依法未予追訴)將在河南省夏邑縣駱集鄉(xiāng)潭洼村發(fā)現(xiàn)并收留的小花梅,以人民幣3000元賣給被告人霍永渠、霍福得;粲狼、霍福得將小花梅帶至豐縣歡口鎮(zhèn),經劉某柱(因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、情節(jié)較輕,且超過追訴時效,依法未予追訴)介紹,以人民幣5000元轉賣給董某更(已故)及其子被告人董志民。
被告人董志民將小花梅帶至董集村家中共同生活。剛到董家時小花梅生活基本能夠自理,能與人交流,但有時存在癡笑、目光呆滯等表現(xiàn)。1999年,二人生育長子。2011年至2020年,二人先后生育七個子女。2011年、2012年小花梅生育二子、三子后,精神障礙癥狀逐漸加重,2017年生育六子后病癥更加明顯。其間,董志民僅于2013年上半年帶小花梅到鄰縣鄉(xiāng)鎮(zhèn)醫(yī)院門診開藥治療,后再未送醫(yī)治療。2017年7月至案發(fā)前,董志民還對小花梅實施了布條繩索捆綁、鐵鏈鎖脖等虐待、拘禁行為。此間,小花梅的飲食起居得不到正常保障,時常挨餓受凍,居住場所無水電陽光,生活環(huán)境惡劣。董志民的虐待行為,致小花梅人身健康遭受重大傷害。經鑒定,小花梅患有精神分裂癥(衰退期),被評定為精神殘疾二級。
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被告人董志民虐待家庭成員,情節(jié)惡劣,構成虐待罪,且致小花梅患精神分裂癥不可逆轉,具有致被害人重傷的加重情節(jié);董志民非法剝奪小花梅的人身自由,構成非法拘禁罪,依法應數(shù)罪并罰。被告人時立忠、桑合妞、譚愛慶、霍永渠、霍福得拐賣婦女,造成嚴重后果,構成拐賣婦女罪。被告人董志民、時立忠、桑合妞系坦白,霍永渠、霍福得系自首,依法可以從輕、減輕處罰;譚愛慶系累犯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。根據(jù)本案事實證據(jù)及相應情節(jié),經審判委員會討論,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