瑞安男子朱某想當公務員,就花了4萬元找來在讀的碩士研究生代他參加公務員考試。對方拿到了筆試第一名,但在面試時被識破。日前,朱某因犯偽造居民身份證罪,被泰順縣法院一審判處拘役五個月。 朱某出生于1983年,戶籍在瑞安。朱某曾參加過幾次公務員考試,但都沒考上。眼見35歲這道參加考試的門檻日益逼近,心有不甘的朱某決定在35周歲前搏一把:2014年7月,他通過中介聯系到江蘇某大學的在讀碩士研究生劉某。 朱某事后表示,他讓劉某替他參加公務員考試,報酬是4萬元,劉某答應了。隨后,朱某利用劉某的照片,自己個人基本信息,通過路邊小廣告,找到小販偽造了一張二代居民身份證。 按照朱某的要求,劉某持這張偽造的居民身份證,參加2015年溫州市公務員考試。朱某報考的是泰順縣某執(zhí)法崗位,劉某在筆試中考出了第一名的成績,獲得面試資格。 2015年6月,公務員考試進入面試階段。朱某報考的那個公務員崗位,面試地點是泰順的一家酒店。面試當天,劉某如約來到面試現場。劉某當天拿出的是本人的身份證,現場工作人員發(fā)現了問題,隨即報警。警方趕到后,從在現場的朱某身上查獲上述偽造身份證。 警方偵辦后,將案件移交到泰順縣檢察院。檢察機關認為,朱某偽造身份證件,妨害社會管理秩序,應當以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,依法對其提起公訴。檢察機關考慮劉某在這起案件中是從犯,犯罪情節(jié)輕微,最終對他做了相對不起訴。 在法院庭審現場,朱某稱自己是拿錢買身份證,不認為構成了偽造居民身份證罪。但法院審理后認為,朱某托人偽造居民身份證,其行為觸犯我國刑法有關的規(guī)定,構成偽造居民身份證罪,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。 法院根據朱某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同時考慮到其患有精神分裂癥,且案發(fā)期間處于緩解不全期,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,作出以上判決。經了解,在一審判決后,朱某已經提起上訴。 檢察官告訴你考試作弊已被納入中國刑法處罰范圍自2015年11月1日起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(修正案九)》正式實施,考試作弊被納入中國刑法處罰范圍,偽造、變造或者盜用他人身份證件等替考行為將受到處罰。 經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,由于朱某考試作弊、劉某替考行為,是在該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正式實施前,故不能按照該法條進行處罰。要是朱某考試作弊、劉某替考行為是在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正式實施后,會加重對兩人處罰的力度。 |